丹阳法院破产案件简易审,推进“僵尸企业”出清
  • 发布时间:2019-06-21 00:00

    丹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群星工具有限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情形,依法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因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裁定立案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受理申请后,丹阳法院第一时间发布了竞选破产管理人的公告,并于2019年4月2日按照“竞争加摇号”的方式指定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因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已经处置变现,且早已停止经营、账册灭失,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及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相关简易审理破产案件的情形,丹阳法院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起破产案件,这也是镇江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审理中,首次使用简易程序

    破产合议庭指导破产管理人高效开展各项工作,并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排查。同时指示破产管理人开立管理人账户,迅速接管执行拍卖案款,将执行过程中所得执行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早日计息产生收益。

    鉴于破产企业账册灭失,合议庭充分利用案管系统及关联案件查询功能,将破产企业涉及诉讼、执行情况通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资产审计。

    经过前期充分准备,丹阳法院发挥“互联网+审判”优势,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本院网站发布了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公告。相比采用传统媒体发布公告,大大减少了公告在途时间,同时也扩大了公告的知情范围,保护了债权人利益。

    6月14日上午,江苏群星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丹阳法院第十九法庭顺利召开。会上,法院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宣告江苏群星工具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非现场表决方案》。法院将督促破产管理人及时按照方案向债权人分配款项,尽快审结此案。

    该起破产案件受理后,丹阳法院在立案、听证、破产告知、管理人指定、债权人会议、财产查控、公告与送达等环节中,依法简化合并相应程序,压缩在途和公告期限,快速审理。同时充分利用执行机构已经完成的财产查控结果、评估结论及处置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不仅最大限度地控制破产成本,也大大提高了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缩短了破产案件审理期限。

    丹阳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将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借助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案件快速受理审理,提升审判质效,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保持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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