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午,丹阳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丹阳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工作情况,并发布3起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吉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吉某某,男,80后,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2020年3月,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吉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遂于3月20日对被告人吉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但被告人吉某某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吉某某在丹阳市某镇,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5克。
法官说法: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被告人吉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该证言得到了两人语音录音等相关证据的印证,证据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犯罪事实足以认定。遂依照刑法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吉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仍然较为严峻,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该重判的坚决依法予以重判。依照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吉某某贩卖毒品二十五克,丹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立场。此外,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被告人反侦查能力强,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虽然被告人始终否认其贩卖毒品,但本案中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认定并处以刑罚。
案例二: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多次吸毒、注射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还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出狱后,仍不思悔改。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在其暂住地内,容留邓某、刘某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李某某因为吸毒被查获后,如实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法官说法: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刑法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吸食毒品不仅严重危害身体健康,还会造成行为失控,引发杀人、伤害、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家庭和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国家明令禁止。为逃避处罚,被告人常常选择家中、暂住地、宾馆等隐蔽性强的处所,查处难度较大。吸毒者在自己吸毒的同时,还会互相邀约、引诱他人一起吸毒,害人害己。因此,全社会应加强对毒品问题的全方位治理,齐抓共管,使毒品远离我们生活。
案例三: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邓某某运输毒品,陈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广西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得毒品氟胺酮约20克,藏匿于被告人邓某某的车内。同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明知车内藏有毒品,仍轮流驾车从广西将毒品带回丹阳。同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驾驶车辆在沪蓉高速镇江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该车辆副驾驶室储物箱内侧隐蔽部位搜出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18.79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毒品成分氟胺酮。
法官说法: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邓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为逃避毒品管制政策,不断扩张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范围,成为目前禁毒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氟胺酮是对毒品氯胺酮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毒品氯胺酮相似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作为氯胺酮替代品。2021年5月1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正式新增列管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系我院审理的第一起涉氟胺酮的案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对其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的严正立场。
(来源:丹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