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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 | 镇江法院又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 发布时间:2025-09-17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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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类案检索平台,主要收录各单位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

近日,京口法院报送的《赵某与某建设公司侵权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调解员运用“四维调解法”化解公共场所施工致损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入库编号

D2025-161-1-504-545

 

赵某与某建设公司侵权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调解员运用“四维调解法”

化解公共场所施工致损纠纷

 

 

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划分  综治中心  四维调解法

 

基本案情

沙某骑电动车载其未成年儿子赵某去上课途中,途经某建设公司施工地,因某建设公司施工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赵某摔倒并骨折去医院治疗。赵某向某建设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康复医疗器具费。某建设公司认为其已施工多日,沙某应有预见性,公司无责任,不应该赔偿赵某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到综治中心寻求帮助。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收到当事人诉求后,根据纠纷性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指派入驻综治中心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决定采用“损失核算、惯例指引、成本评估、履行引导”四维调解思路推进调解工作。

首先,逐项核算,确定损失。调解员针对赔偿金额差异展开测算,指出赵某主张的15384.62元包含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康复医疗器具费等实际支出,但部分营养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偏高。调解员通过逐项核算,引导赵某将诉求金额从15384.62元降至15000元。针对某建设公司主张零赔付,调解员进行了法律释明,指出其明显忽视其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某建设公司表示同意赔偿11000元。双方的差距从最初的15000元缩短至4000元。通过该阶段的调解,赵某主张赔付金额较初始诉求有所减少,施工方也愿意赔付部分款项,双方的争议缩小。

其次,援引类案,明确责任。调解员通过援引《民法典》第1258条,强调设置警示标志属强制性义务,不因施工持续时间免除责任。通过法律条文明确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识与损害结果的直接关联性,即若标识到位,行人或驾驶员可能采取避险措施。调解员以《民法典》为依据,明确某建设公司的法定责任,消解其“受害者未尽注意义务”的抗辩空间。同时出示行业协会近三年同类案件数据,并指出未设警示标识案例的平均赔付率即实际赔付金额占主张金额的百分比,14000元处于双方能接受的合理区间。通过行业标准与历史数据的双重印证,增强方案的专业说服力。

再次,分析利弊,引导调解。调解员告知如果进入诉讼程序需要进行鉴定,鉴定需耗时45-60个工作日,双方将额外承担鉴定费及诉讼成本。对比显示调解方案可为当事人节约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引导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此外,调解员着重强调快速履行对施工方商誉修复的价值,以及及时获赔对受害人康复治疗的保障作用,引导双方从综合效益角度协商合理方案。

最后,深入沟通,促成和解。调解员通过对某建设公司支付能力评估,同时核算受害人主张的各项费用,证明14000元赔偿可覆盖受害者的受伤损失,建立赔付方案的可执行基础。调解员通过深入沟通,建议双方各退一步,一次性赔付1400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该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处理结果

赵某与某建设公司达成和解,某建设公司一次性赔付14000元,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公共场所施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公共安全问题,在化解此类纠纷时应让施工方意识到自己的“法定注意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他人应知风险为由推卸法定注意义务,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本案中,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矛盾纠纷进行精准分类后,分流给有类案处理经验的调解员。调解员通过“损失核算、惯例指引、成本评估、履行引导”四维调解机制,解开双方对抗情绪,重构信任基础,将法律规范转化为通俗表达,让双方意识到调解方案的最优性,避免双方因鉴定等增加综合成本的支出,并提出双方均可接受的“一次性赔付方案”,既保障受害人权益,又避免施工企业陷入长期纠纷给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镇江法院将继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凝聚纠纷解决合力,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迭代升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镇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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