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 引发纠纷
2013年1月18日,被告扬中市某电子公司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土地及房产,原告某密封制品公司参与拍卖并以820万元竞拍成交,然而当820万价款全部支付到位后,电子公司却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多次致函催促未果的情况下,密封制品公司一纸诉状将电子公司和拍卖行告到扬中法院新坝法庭。
出卖方认为该拍卖行为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该房产和土地上都设立了抵押,买方也没有按规定代为清偿债务,并且怀疑自己的财产被以过低价格拍卖,认为拍卖行与原告有串通嫌疑。
多方权益 牵涉其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扬中市工业集团总公司发来异议书,提出根据当初的改制协议,讼争中的土地有312平方米的公用通道归其所有。原来在厂区原本就建有商品房,拥有约120余户居民,这些居民的出行,依赖于这312平方米作为通道。此外,这块土地上还设有两份抵押,对建设银行有90万元,对工业总公司有121万元(工人身份置换金)。
另一方面,电子公司还拖欠职工大量工资、医保费、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部分职工提起劳动仲裁,部分职工提起诉讼并已二审结案,还有部分职工,既未申请劳动仲裁也未提起诉讼。由于职工较长时间没有拿到工资,曾多次上访,并到医保中心、社保中心讨说法。不止如此,电子公司还将该厂部分房屋出租给不同商户使用,整个案件多方利益牵涉其中,情况错综复杂。
反复调解 终达协议
此案关系复杂,且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民生无小事,一旦处理不当将会带来新的社会矛盾。该院张卫国法官在接到案子之后,深入研究案情,慎重斟酌利弊,力求寻找最优解决方案。他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从中斡旋,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法解疑,取得当事人的理解,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间的矛盾。他也多次到厂房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并画下了示意图,以供随时查看。
经过大量工作,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1、在820万元拍卖款中优先保留400万作为全部职工的各项补偿;2、为方便居民生活,维护既有的秩序以及社会稳定,原告同意在过户后仍然留出通道给居民通行;3、对于出租的房屋,被告电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列出明细表交给原告,并不得与任何商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4、原被告各自承担应纳税款。
不辞辛劳 一心为民
对于该案,张法官完全可以只处理三个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但这样一来,便会引发一系列纠纷或诉讼,甚至引发群体性信访、上访事件。他为了一揽子解决纠纷,宁愿增加自己的工作量,主动将与该案相关联的案外人和案外事容纳进来,不仅处理过去的事,并把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也协商好妥善的解决方法。
张卫国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的指导下,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大大减轻群众诉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案的调解结果,即是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而谋求的一种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这不仅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而且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是有利的,当事人、案外人都很满意。
从事法院工作二十余年来,张卫国便是这样凭着对法官职业的忠诚热爱,以对人民、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执法,忘我工作,办理了许多影响大、案情难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起到了社会防震柱和减震器的作用。他的为民情怀,令人钦佩。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上一篇:想不到现在的法官这么好
下一篇:润州 档案室强化“三心”服务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