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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受理说明
  • 发布时间:2019-06-30 00:00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受理说明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
 
    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或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再审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   再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原审裁判文书
    (四)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收到再审申请后,应进行审查,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调卷立案复查,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依法转交。
 
刑事案件申请再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生效刑事裁判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诉状
    (二)   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原审裁判文书
    (四)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申诉的,应提供与被告人身份关系的证明。
    收到再审申请后,应进行审查,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调卷立案复查,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依法转交。
   
行政案件申请再审
 
    当事人不服生效行政裁判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参照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要求办理。
    收到再审申请后,应进行审查,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调卷立案复查,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依法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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