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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来访工作规程
  • 发布时间:2019-06-30 00:00

 

接待来访工作规程
 
    一、亲切热情、文明礼貌问候来访当事人。
    二、查看来访登记表,细心核对来访当事人身份。
    三、问清来访目的,耐心倾听来访当事人陈述来访诉求、来访事由等,必要时可进行来访指导,帮助疏理相关事项。
   四、在信访管理登记模块中输入来访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查询确认是否重复访。
    五、根据来访诉求,分别以下情形依法妥善处理:
    (一)来访当事人向本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根据本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符合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立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按要求在信访管理模块中完整准确进行登记并收取材料。
    2.符合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立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具体告知来访当事人所缺材料,待补齐后再行申诉、申请再审。
    3.不符合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面将来访材料退还当事人,并做好相关法律释明工作或依法告知其他救济途径。
    (二)来访当事人至本院信访窗口查询其申诉、申请再审立案受理进展情况的,应在信访管理登记模块或立案管理模块中查询,并及时将查询结果答复来访当事人。
    (三)来访当事人至信访窗口起诉、上诉,或者要求约见正在处理其案件法官的,告知其到诉讼服务中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涉及本院相关业务部门正在处理或者审结后未满6个月案件的来访事项,由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帮助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转相关业务部门接待处理。
    (五)来访当事人反映本院干警司法作风问题,或者反映在办案件违纪违法等问题的,转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信访的人员接待处理,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书面反映材料转相关部门处理。
    (六)来访当事人反映法院干警与案件无关的违法违纪问题,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信访的人员接待处理,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书面反映材料转处。
    (七)来访当事人反映涉执问题的信访事项,告知其由本院执行局依法处理,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书面反映材料转处。
    (八)来访当事人反映事项涉及正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或者应当由下级法院处理的,转相关法院处理。
    (九)来访当事人反映法定审理程序已经终结超过6个月的涉诉信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做好程序性法律咨询、释疑解惑、矛盾化解等工作,或酌情联系相关审判部门承办法官接待处理。
    (十)其他未尽涉诉信访事项,由接访人员视情依法处理。
    六、来访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接访人员在做好疏导劝解工作的同时,可酌情通知负责接访工作的审判长处理;发生严重闹访、缠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应按《省法院机关涉诉信访突发事件处置规定》等文件要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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