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句容市环境保护局诉葛村镇荣盛防水材料厂、张茂玉等环境污染责任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句容市环境保护局诉葛村镇荣盛防水材料厂、张茂玉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告
(2015)镇民公初字第4号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句容市环境保护局诉葛村镇荣盛防水材料厂、张茂玉、李庆兰、张运龙、上海铁路机务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机务分公司、益云晖、丁重光、周小林、于扣强、余龙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将被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特此公告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附:起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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