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镇江市环境科学会诉陈安、张弓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告
(2016)苏11民初19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镇江市环境科学会诉被告陈安、张弓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将被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特此公告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4日
附:起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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