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环境修复执行情况的公告
(2015)镇民公初字第00003号
关于原告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被告江苏尊龙光学有限公司、江苏优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判决被告江苏优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丹阳市环境保护局监督下按照一般固体废物依法处置暂存于该公司的约23吨废物(树脂镜片磨边、修边粉末与土壤混合物)。现将该案的环境修复执行情况的公告如下,详见附件。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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