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选择鉴定、评估机构公告
(2016)苏11中法鉴字第00049号(南京新大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江苏茅山旅游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对鉴定机构进行选择(上午9:30)。
(2016)苏11中法鉴字第00050号(吉泓瑜与扬中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对鉴定机构进行选择(上午10:00)。
(2016)苏11中法鉴字第00047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江苏绿丹食品股份有限公式、何新才、蔡梅芳、丹阳市巨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房产评估机构进行选择(上午10:20)。
(2016)苏11中法鉴字第00048号(江苏安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宏鑫绿洲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选择(上午10:45)。
时间:2016年11月1日上午
地点:中院三楼摇号工作室;
联系人:徐菡、陈钰;
电话(传真):0511——8531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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