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确保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本院决定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一)机构管理人申报条件
在镇江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异地前述机构在镇江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分支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入册申请。
1、律师事务所
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
①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②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破产清算事务所
①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②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个人管理人申报条件
在镇江市辖区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有办理或参与办理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经历,且执业年限为十年以上的个人,可自愿向本院提出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入册申请。
特别提醒:原已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和个人,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禁止申报情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者其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者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
(六)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模板附后);
(二)向本院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应提交反映机构规模、执业能力等材料:
1、机构规模材料
①机构营业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②自有场地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履行凭证及复印件;
③按申报条件提供本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入册时前三年的收入情况及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2、执业能力材料
①近五年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和参与办理企业重组、兼并、收购、改制、上市等业务情况及证明材料;
②近五年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清算组成员的情况、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③近五年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就破产相关问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文章或在省级以上破产法论坛等专业会议上所进行的交流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向本院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个人,应提交反映个人执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1、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责任保险复印件及近五年执业年度审核情况;
2、近五年以来个人办理和参与办理企业重组、兼并、收购、改制、上市等业务情况及证明材料;
3、近五年以来个人或其所在中介机构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担任清算组成员的情况、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4、近五年以来个人就破产相关问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文章或在省级以上破产法论坛等专业会议上所进行的交流情况及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1、行业自律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机构三年内有无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2、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所提交的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营业执照及各类证书须提交原件,经审核后退还),一式三份。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中介机构中重复申报。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31日按照第三条的要求向本院司法鉴定处提交相关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
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逾期申报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二)初审
根据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本院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每位评审人员结合评定标准计算申报人的综合得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平均分数即为申报人最后综合得分。经评审后,确定25家中介机构、8名个人形成初审名册,同时根据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试行)》确定管理人级别。
(三)公示
管理人初审名册确定后,本院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本院网站、镇江市律师协会及镇江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初审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复核
公示期届满后,本院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将所涉中介机构或个人从初审名册中删除。删除后达不到入册数量时,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并重新公示。
(五)公布
管理人名册经审定后,本院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本院网站、镇江市律师协会及镇江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评分标准
按申报条件的最低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得基本分50分。
本院将综合考量中介机构的机构规模(10分)、执业能力(40分)以及个人的专业能力(10分)、执业能力(40分)作为加分项,加分项总分为50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镇江中院司法鉴定处:邓戎 联系电话:0511-85319263
镇江中院民二庭:季 晖 联系电话:0511-85319153
具体地址:镇江市解放路21号
附件1 :入册管理人申报表(申报机构管理人用)
附件2 :入册管理人申报表(申报个人管理人用)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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