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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中院致信全市网吧呼吁注重知识产权意识
  • 发布时间:2011-09-30 00:00

    

    今年1-8月,镇江中院受理网吧侵权案高达8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6倍,目前,还有176件案件准备进入起诉。针对网吧案件爆发式增长的现状,镇江中院知识产权庭及时向全市网吧发出公开信,呼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全文如下:

 

致我市网吧经营者的一封信

广大网吧经营者:

      最近,我市涉网吧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持续高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被告因不能提供涉诉作品合法性来源的相关证据或未能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而被判令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表现形式有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美术、建筑作品等多种形式,包括网吧提供的影视作品、文学作品、游戏、软件等。著作权人对其依法享有所有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并使著作权人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对网吧经营者而言,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等等;

    在审判实践中,被认为侵权的行为还包括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终端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网吧存在上家平台,也不一定当然豁免网吧业主的责任,比如,平台不具有合法资质,则网吧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网吧经营者明知或应知涉案作品侵权的,即使平台具有合法资质,网吧经营者也可能赔判令侵权。另外,网吧经营者购买一件正版作品(如单机版游戏),多机一用,也可能被判令侵权。网吧经营者如果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 47条相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法理和司法政策,网吧经营者免除赔偿义务的一般条件是:

   1、自己所经营的网吧和上家平台均应具有合法资质,即拥有四证:工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所传播的涉案作品没有证据证明得到权利人许可的,在排除网吧经营者明知或应知涉案作品系侵权作品的条件下,一般可以不追究网吧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3、网吧经营者已经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

    至此,我们真诚希望广大网吧经营者们树立起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为促进我国网络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而共同努力!

    最后,祝广大网吧经营者商棋。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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