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镇江两级法院审结了多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在依法惩处违法者的同时,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以下是我们采撷的各法院的相关案例和做法,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希望大家的努力能进一步提升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的维权能力,进一步促进商家树立诚信意识、质量意识,同时,为打造“诚信镇江”做出人民法院应有的贡献。 |
四、 劣质蜡烛成“炮竹” 生日宴会酿悲剧(润州法院)
去年11月2日晚,3岁的小明迎来了自己的周岁生日,家人在酒店为小明准备了生日宴会。宴会上,小明看着爸爸妈妈给自己买的礼物和蛋糕开心的手舞足蹈。爸爸妈妈拿出了一只塑料的彩色蜡烛,使用时还有动听的音乐声,更让小明开心不已。然而,一场谁也没有想到的悲剧发生了,音乐蜡烛的火焰慢慢燃烧蜡烛,随之放出生日歌曲,但是其中含有的大量烟花易燃物,高温随即引发了小型爆炸,灼热的碎片飞溅到小明脸上,导致他面部多处被烧伤。后去医院就诊,诊断为深二度烧伤。
小明的父母立即找到了买蛋糕的商店,店主却声称蛋糕没有任何问题,是蜡烛出了问题,只同意赔付2000元医药费,其余部分应进一步向进货的某工贸公司追究责任。可是联系了厂家之后,厂家也只同意赔偿医药费部分,并不承认己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明的父母非常气愤,决定要追责到底,将店主和生产公司都告上了法庭,店主为被告,工贸公司为第三人。润州法院少年庭审判法官认为,小明面部多处烧伤,发生爆炸的蜡烛系店主向工贸公司购买。事故发生后,店主已赔付了2000元损失,第三人公司未给予赔偿,劣质蜡烛确实由第三人公司生产,该工贸公司应该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过审判法官的倾力调解,三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即由第三人工贸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店主赔偿损失2000元,由于店主已经在诉讼前进行了赔偿,故第三人需支付原告小明的赔偿款5000元。
法官提醒大家在使用诸如打火机、蜡烛之类的物品时,避免儿童靠的太近,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高风)
五、色拉油掺麻油添香精佯装“大牌”(开发区法院)
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鲁某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大地巷30-3号其租住地,购买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贴、空瓶,采用在色拉油中掺入麻油、添加香精的方法,生产假冒安徽和县兴达麻油厂注册商标“明泉”牌麻油、镇江京友调味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原镇江市粮油食品厂注册的)商标“甘露”牌麻油,销售给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农贸市场、官塘桥农贸市场、京口区谏壁丹凤菜市场、镇江新区大港农贸市场、扬中市建宁农贸市场等地,共计销售15794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1211元。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121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鲁某在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退出了违法经营款,综合考量被告人鲁某的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近年来,制假售假现象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却因其成本低利润高成为不法商贩非法牟利最佳捷径,从而屡禁不止。“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直接关系老百姓日常生活。相关食品领域的制假售假问题已是公众最为痛恨的事情。为此,国家下大力气进行整治,采取对食品制假行为“零容忍”。本案对鲁某假冒商标犯罪行为的处罚,体现了司法打击制假售价的决心和力度。(徐吉梅)
六、油品质低 车辆受损 消费者索赔(润州法院)
日前,在润州法院民一庭法官、消费者协会的多次协议下,一起因加油引发的消费纠纷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市区某加油站赔偿车主魏某各项损失12000元。
2012年11月23日,市民魏某到市区某加油站处加油,当天便发现平常操控十分便当的爱车犯了毛,总打不着火。第二天早晨车更是直接熄火。原来,因加油站油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魏某的车辆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双方经过协商,加油站同意将车辆送去4S店进行检测与维修,所有费用由加油站承担,加油站另外给魏某相应的补偿款。
2012年11月28日魏某自行将受损车辆送至4S店进行修理估价,结果出来后,加油站认为魏某修理的金额中有明显不属于维修发动机项目的,因此不愿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也不支付相应补偿。魏某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加油站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予以赔偿计15000元。
承办法官发现,该加油站因油品出现问题,曾向社会公开作出处理承诺,魏某、加油站之前也曾通过315消费者协会协调,但是当时没有协调成功。于是,法官邀请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再次共同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过多次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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