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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院对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参加诉讼活动予以严格规范
  • 发布时间:2015-01-07 00:00

 
   为进一步加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镇江市司法局、镇江市律师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本市离任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参加诉讼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该《规定》对全市离任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参加诉讼活动进行了规范:原法院行政编制以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自办理离职、退休手续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职、退休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规定》还要求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当事人或被告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否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的,应拒绝接受当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公函,要求其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如离任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将视其情节,由市律师协会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行业处分,若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市中级法院将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建立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离任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从业情况。
 
  此《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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