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民防局原局长朱冬生受贿一审获刑十一年
5月28日上午,镇江中院对原镇江市民防局局长朱冬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朱冬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朱冬生历任镇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房产管理局局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民防局局长,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地下人防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缓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等事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大量现金、购物卡,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受贿价值共计1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冬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朱冬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朱冬生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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