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为规则、引导价值导向、推进司法公开、宣传法治理念,镇江中院从全市法院2016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选出十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件涉及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领域,紧盯互联网金融、环境保护、电信诈骗、投资理财、惩治“老赖”、商标权保护等热点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案件类型新颖,判决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下面将分三期发出这些案例。
一、罗兴旺等五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进行期间,被告人罗兴旺通过QQ聊天工具(QQ号为726799832,昵称“新视界教育”)从时奎鹏(另案处理)处获取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又通过该QQ聊天工具将上述答案发送给被告人舒训岗使用的QQ号(996227749,昵称“明师教育总部”)。经被告人舒训岗安排,被告人贺文武使用舒训岗使用的另一个QQ号(77800293,昵称“明师教育客服”)接受并发送答案。被告人王喜民通过QQ号(419764444,昵称“给枝花”)、以事后支付1000元对价的方式(实际上并未支付)从被告人舒训岗处获取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后,通过另一个QQ号(419446456,昵称“贵族教育”“老牌团队”)将上述答案发送被告人张朋QQ号(540350085,昵称“过客”),并收取其2000元。2015年9月20日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进行时,被告人张朋通过手机查看其通过QQ向被告人王喜民购买的考试答案时,被当场抓获。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认定,被告人罗兴旺、舒训岗、王喜民、张朋通过QQ聊天工具获取的考题或答案中多题与原题一致,属绝密国家秘密。
(二)裁判结果
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兴旺、舒训岗、贺文武、王喜民、张朋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兴旺、舒训岗、贺文武、王喜民、张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舒训岗与贺文武共同故意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舒训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贺文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罗兴旺、舒训岗、王喜民有期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贺文武、张朋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这是镇江市首例通过网络买卖考试答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案件。近年来,在网上买卖各类考虑答案的现象屡禁不止,有些被告人甚至还是在校大学生,在通往成功的路上,往往会迷失方向,同时也暴露出诚信缺失、浮躁的社会心态。通过此类案件的审判,对建立诚信机制,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有一定的意义。
二、桑小委等七人利用伪基站设备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桑小委先后购置了多套伪基站设备,并陆续安排被告人许贺飞、张蕾、许明明、孟祥、曹汝洪、郑跃超至江苏省、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等地发送诈骗短信。被告人许贺飞、张蕾、许明明、孟祥、曹汝洪明知所发送的短信为诈骗短信,仍通过伪基站设备,冒充建设银行95533短信客服,驾驶车辆向附近群众发送诈骗短信。被害人按诈骗短信提示登录网站,输入银行卡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卡内现金被消费。其中,被告人桑小委涉及的犯罪金额共464603.87元,发送诈骗短信共计349296条;被告人许明明涉及的犯罪金额共计436154.87元,发送诈骗短信共计97655条;被告人张蕾涉及的犯罪金额共计464603.87元,发送诈骗短信共计97655条;被告人许贺飞涉及的犯罪金额共计28449元;被告人孟祥、曹汝洪发送诈骗短信共计251641条,被告人郑跃超明知是发送诈骗短信仍参加发送,并对被告人曹汝洪、孟祥等人进行分发工资等管理。
(二)裁判结果
扬中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桑小委等人明知发送的是诈骗短信,仍通过伪基站设备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发送来实施诈骗,数额较大且部分被告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苏118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桑小委等七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传统诈骗思维与伪基站推送技术相结合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各被告人分工明确、套路自成体系、危害面广、社会影响恶劣。本案中,被告人活动范围广、发送短信多,横跨河北、江苏、山西、河南等地,发送短信数以十万计,对当地的群众造成思想上的负担,甚至致其遭受巨额财产损失。该新型重大诈骗案宣判不久,相关部门恰巧出台关于严厉打击诈骗犯罪意见,进一步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对警示犯罪嫌疑人,提高群众防范新型诈骗的意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一定意义。
三、陈尚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4年,陈尚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生产经营、投资为名,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陈尚梅以出具借款凭证,承诺年息20%、30%不等的方式共计向朱国芬、刘爱兰、孙兆根、何春美、张明珍、王纪龙等8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8亿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1亿余元。2014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尚梅至扬中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其向社会公众集资的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尚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尚梅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尚梅所在广源豆制品公司财务混乱,出入账基本都是通过陈尚梅个人的银行卡在流转,而非以单位的名义借款后进入单位的账户后统筹使用,因此,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均为陈尚梅,并非广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故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扬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尚梅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对被告人陈尚梅已被查封扣押财物,依法予以处置;对被告人陈尚梅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对随案移送的印章19枚、U盾9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尚梅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由于国民生活水平提高,手上有富余资金,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不少群众将钱存入到非法集资者手中,导致血汗钱无法追回。此类案件是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下容易滋生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投资理财,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