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 首次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 发布时间:2013-07-02 00:00

 

  日前,丹徒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未成年被告人雷某的父母长期在常州打工,不愿意出庭参加诉讼。根据新《刑诉法》第270条的规定,该院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决定指派丹徒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这是新《刑诉法》颁布以来丹徒法院首次适用该项制度。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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