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 推行司法鉴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制度
  • 发布时间:2013-07-08 00:00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丹徒法院司法鉴定科在2013年全面推行了委托鉴定拍卖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制度。经过近半年的制度落实,不仅使当事人了解到鉴定过程中当事人自身的权利义务及出现的各种风险,而且通过公示的方式,也使鉴定工作透明度增强,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实行的司法鉴定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当事人权利:有权自主协商确定机构;有权协商确定机构的随机选择范围;有权了解鉴定标准及鉴定人资质;有权申请回避。二、当事人义务:参与协商选择鉴定拍卖机构;按时预交鉴定、拍卖费用;及时完整的提供鉴定、拍卖所需资料;配合完成提取检材、勘验现场等工作。三、当事人风险:无故不参加机构选择的风险;不按时交纳鉴定费的风险;不能充分提供鉴定证据的风险;干扰、阻挠被委托鉴定、拍卖机构工作的风险;鉴定费的承担、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等。

  丹徒法院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及《当事人风险与责任》制作版面上墙公示,对于不能到庭的当事人在送达选择机构通知书时同时送达《委托鉴定拍卖案件当事人须知》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风险,到庭的当事人可以由办案法官当面对风险及须知内容进行解释,促使当事人正确认识鉴定风险。同时,还对当事人就司法鉴定风险内容提出的疑问耐心进行解答,充分保证鉴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理解其中的内容,保障其权益。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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