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公里上班路 走近村民身边解纠纷——凌鸿波
  • 发布时间:2019-10-23 00:00
 

  从丹徒新城出发,途经镇荣公路,在103县道尾处向右驶入一处不起眼的巷口,就到了宝堰法庭。这条26公里的上班路,凌鸿波再熟悉不过了,车开到法庭门口,空气中又传来沁人心脾的桂花香,仔细一数,这是他在宝堰法庭待的第五个秋天了。

  “即使前路充满挑战,我还是想当一名法官。”

  当一名人民法官,为民司法,追求公正,是凌鸿波学生时代就立下的理想。军队服役期间,他利用工作之余自学取得了法律大专、本科文凭,并在第一次参加全国司法考试时就顺利通过,具备了法律执业资格。后来军转干部安置时,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进入法院工作。

  初入法院,凌鸿波在法警大队任副大队长。当有些同事和前辈得知他有意去审判业务部门工作时,就提醒他当法官很累,压力也很大,希望他好好考虑清楚后再做决定。但他们不知道的是,为了这个梦想,凌鸿波已准备了多年,即使前路充满挑战,他还是想当一名法官。走上审判岗位后,凌鸿波从书记员做起,通过个人自学、向领导请教、与同事交流,主动思考,边干边学,快速适应着角色的转变。开庭时,他仔细观摩前辈驾驭庭审的细节和技巧,熟练掌握庭审工作的一般程序,不断积累审判经验;下班后,他结合真实案例,认真学习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完善自身知识结构的同时,也提升了自己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凭着前期打下的坚实基础和对审判事业的热爱,凌鸿波在法官这条道路上越走越从容,越走越坚定。

  “在农村办案要多跑,跟村民讲法得揉碎。”

  宝堰镇地处镇江南郊,案件以家事纠纷居多。面对这些家长里短,凌鸿波有着自己的一本“审判经”。不久前,法庭受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起诉称供水公司管理不善,自家屋后的水管长期破裂漏水,导致其外出的时候滑倒致残,请求法院判令供水公司予以赔偿。但庭审中,供水公司辩称水管损坏是事实,已于事发次日修缮,且当日曾有降雨,原告滑倒也可能系雨天路滑所致,加上原告在事后第三天才报警,涉案现场情况不明,不能认定原告摔倒受伤系水管漏水所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当庭未能调解。事后,凌鸿波多次赴现场,实地调查了解情况。为了能尽快解决纠纷,凌鸿波在厘清事实后,组织了双方进行沟通调解。“供水公司,你们对经营管理的水管未尽足够管理义务导致事发地水管存在破损漏水的情况是事实,即使事发当日有降雨,但水管漏水仍会增加老太太滑倒的概率,她今年已经八十几岁了,又独自在乡下居住,因缺乏证据意识而没能及时报警也属常理。”“老太太,您每天外出倒痰盂,看见路面积水湿滑就应该小心一点,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摔倒,也存在一定过错,而且出现事故一定要记得第一时间报警,不然案子就会缺乏证据难以佐证。”在凌鸿波认真查明和耐心分析的事实面前,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供水公司补偿老太太7万元,纠纷最终得到一次性解决。

  “在基层法庭要巧用两个法宝,网格化+人民调解。”

  在宝堰法庭这些年,因案件调解成效明显,凌鸿波多次被评为“调解能手”,这就要提到他口中常说的两个“法宝”,一个是网格化,一个是人民调解。婚姻家庭类案件一直在法庭占比重较大,为此,凌鸿波充分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托驻法庭专职调解员及建立的从镇到村民小组的三级诉调对接工作网格,多渠道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质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前段时间,宝堰法庭积极发挥村镇调解员职能作用,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2017年7月,村民步某与支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支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未能协调,支某诉至法庭,向步某主张损失3万余元。对此,步某置之不理,认为事故发生支某负主要责任,同时自身及车辆也受到损失,不应赔偿,拒绝来法庭处理。

  凌鸿波受理该案后,仔细翻阅了卷宗,认为该案案情虽简单,但由于被告缺乏法律知识,无法认识到自己在案件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于是与其所在村调解主任联系后,组织了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在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中,凌鸿波和专职调解员郦正保针对案情向双方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反复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引导被告自行判断利弊得失,告知其对于自身造成的损害也可依法向原告主张,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双方之间的纠纷可一并解决。最终,被告认识到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双方协商一致,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谈起一路走来的经历,凌鸿波说:“近二十年的军旅生涯让我对群众感情很深,现在身处基层法庭,也是司法为民的最前沿,我更要学着如何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争取不辜负年轻时的理想,不辜负一直以来对法官这个职业的热爱。”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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