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受伤无人赔 司法公正赢口碑
  • 发布时间:2023-03-22 14:59

2018年6月,张某在某材料公司厂房屋顶作业时,不慎从六七米高的屋面跌落受伤,后送医治疗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脾破裂、多发性骨盆骨折、头颅外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误工期限300日、护理期限180日、营养期限180日。可是,张某出院后,为索赔四处协商,均无果。

某材料公司称涉案工程系自己公司发包给某装潢公司施工的,施工安全由其负责,与自己公司无关;某装潢公司认为之前确有工程是自己公司承包施工的,未发生任何事故,但涉案工程系某材料公司直接发包给王某的,自己公司不应担责;而王某认为李某是原告张某的直接雇主,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则认为自己是给王某打工的,王某才是张某真正的雇主。

关于涉案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等事宜,张某并不清楚,也无相应的证据,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赔偿其各项损失71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多次联系承办法官,诉说自己的苦楚。为快速查明案件事实,陈文勇法官赴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并至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核实张某的各项损失,在此基础上向各方当事人多次询问情况。最终依法认定原告损失合计86万余元。此外,张某受伤事故发生于2018年6月,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中,材料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王某,王某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李某,材料公司与王某均有过错。而李某作为直接雇主,疏于检查、管理、教育,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除原告自身过错外,李某、王某、某材料公司应为张某各项损失承担75%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某材料公司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尘埃落定,为帮助张某尽快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积极联系某材料公司等,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目前,某材料公司已经全部予以履行,将款项汇入了法院账户。得知该消息的张某满怀感激地向陈文勇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案件情况十分复杂,但法官专业又公正地审结了此案,还帮自己积极协调赔偿款的履行,既正义又暖心,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放心。

责任编辑:zjf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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