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爱而行 法护成长 少年庭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 发布时间:2023-06-08 17:42

2012年4月,蔡先生与冷女士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凯由男方领带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可是,离婚后的冷女士经济情况一直不好,再婚的她更是对关心关爱小凯有心无力。11年来,蔡先生一直独自抚养着小凯。

蔡先生认为,物价逐年增高,但自己收入有限,小凯才12岁,一直独立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实在困难,且女方未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冷女士补足离婚至今未支付的抚养费79200元,之后每月支付600元。

丹徒法院少年庭法官席俊接收该案后,发现原、被告在离婚时几乎没有争议,两人关系尚佳,遂组织双方当事人于庭前开展调解工作。

“对于女方而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经济困难不是拖欠抚养费的理由,应努力想办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对于男方而言,在要求女方一次性支付近8万元时,也应考虑到其负担能力,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协商可行的给付方案。大家都有难处,但看在孩子的份儿上,要友好沟通,和平解决此事。”

最终,经释法明理,结合原、被告意见,承办法官提出折中解决方案,即由女方5月15日前给付1500元,之后每月给付1100元,至小凯十八周岁止。这样不仅能履行原本600/月的标准,也能慢慢补足之前未支付部分。

蔡先生和冷女士均对该方案表示认可,并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文中相关人物已化名)

责任编辑:镇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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