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 实行青年法官导师制
  • 发布时间:2013-06-08 00:00

 

    近日,丹阳法院出台了《关于实行青年法官导师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着力加强对青年干警的培养。

    《意见》要求,对新进法院工作的预备法官、初任法官,从各部门具有8年以上审判执行工作经验的资深法官或现任庭长、副庭长中选聘,导师与青年法官采取“一对一”结对指导模式。

    导师负责对其指导的青年法官的政治思想、审执业务、法官行为规范、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指导庭审活动、检查办案质量、解答疑难问题等途径,运用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以语言传授、行为示范等方法潜移默化地指导、影响青年法官,一对一地向青年法官传授审判执行经验、审判执行技巧和审判执行方法,提高青年法官综合能力。导师着重帮助青年法官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制作裁判文书能力、调解和解能力、涉诉矛盾化解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调研能力等。

    该院政治处为实行青年法官导师制的主管部门,负责青年法官导师制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项工作,每年对青年法官导师制的工作成效进行一次考核。被指导的青年法官,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对其导师给予一定奖励;被指导的青年法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导师怠于履行职责的,取消导师资格。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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