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 健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针对有的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而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情况,丹阳市法院与该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试行)》,着力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可以由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推荐的人,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其他专业社会工作者,或者是经过合适成年人工作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由法院、检察院、公安联合其他社会组织共同聘请十名左右,并且在办案过程中优先制度上述成员。
“合适成年人”在接到办案机关通知后应及时到场,向涉罪未成年人表面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讯问、审判程序和方式,协助未成年人与司法人员沟通;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恐惧、焦虑等生理、心理问题,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合适成年人”有权了解涉罪未成年人身心、家庭等基本情况,可以阅看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如果发现办案人员有诱供、逼供或者其他侵犯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办案人员所在单位反映。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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