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 建立规范司法行为审务督察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丹阳法院建立规范司法行为审务督察运行机制。
一、组织严密。经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推进司法行为规范审务督察实施细则》,成立审务督察小组。督察小组主要由纪检组、监察部门、审管部门人员组成,一般3-5人,各部门廉政监察员作为机动人员可视情抽调。
二、范围明确。(一)审执行为是否规范。包括审执程序规范、法律释明、信访接待规范、裁判文书规范、卷宗材料的装订与归档工作规范、司法礼仪规范。(二)服务保障工作是否正规有序。(三)干警业外行为是否规范。
三、督察通报。审务督察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督察,根据每月的督察内容,对法院各部门的司法行为规范情况进行每月通报,并指出整改意见,同时通报上次督察部门或个人整改落实的情况,对整改不力的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
四、督察跟进。对各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回头查”,对整改不力的部门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限期整改,并及时与分管领导互通情况,跟踪问效。
五、奖惩分明。将部门和个人落实规范司法行为活动推进和整改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对于因司法行为不规范造成较大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干警,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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