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 妥善审理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 发布时间:2015-02-13 00:00
 
    2月11日上午,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6月被告人郭某在其家中从事铜排电镀锡加工,电镀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经下水道排向后院土壤中。经扬中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废水中总铜含量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民三庭注重资源环境案件审判职能的扩展与延伸,在了解到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已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审判人员一方面通过向被告人宣讲环保法律,引导其树立起恢复生态,保护环境的意识,另一方面与被告人亲属进行了沟通与交流,最终促使被告人主动预交了环境修复费用。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预交修复费用等情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