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快、准”——丹阳法院立案庭小额诉讼巧解纠纷
  • 发布时间:2018-11-23 00:00

    日前,丹阳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起保险公司向交通事故相对方代位求偿权的案件。

    在通过电话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的过程中,被告即向审理法官提出该事故曾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处理完毕,保险公司不应当提出该起诉讼。

    本院即告知被告对其主张应及时向本院举证予以证明,被告称该事故处理完毕已有很长时间,没有书面材料,当时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应该有备案,但其本人无法调取该材料,请求法院能调查该情况,查明事实。

    本院随即向原告了解相关情况,原告坚持其公司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与车辆损害赔偿的并非一个部门,且本案中款项并未在人损中一并解决。

    立案庭工作人员秉着为民、利民、便民的工作态度,就被告提出的口头申请向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的保险公司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询问了相关情况并调取了涉案交通事故调解卷宗中的调解协议,协议中确实明确约定所涉纠纷已处理完毕。后本院将该调解协议交原告代理人核对,该代理人当即撤回起诉,该案的圆满结束,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随后,本院将就该情况向涉案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内部管理沟通,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

    立案庭自承担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以来,采取多项举措,稳妥推进小额诉讼审理工作:1、多层面学习,把握重点注重细节,实现简出效率;2、加强宣传,在诉讼服务中心放置小额诉讼指南,让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做到心中有数,保证了小额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3、定期研判及时沟通,加强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研判,对于立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会商制度,及时讨论、及时应对,推进小额诉讼案件优质高效的办理。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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