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12月20日,丹阳法院对丹阳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平犯上述四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
2014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间,王某某(已判决)先后纠集被告人蒋某、吴某、谭某、马某、徐某、郝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王某平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王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徐某、蒋某、马某为骨干成员,以吴某、谭某、史某、郝某为积极参加者,以孙某、何某、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王某平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王某某为壮大组织实力、方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资购买了对讲机、红缨枪等作案工具。为了攫取钱财、维系组织生存和发展,王某某等人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方式大肆聚敛钱财,非法获利110万余元。为强化组织权威、维护经济利益,王某某指挥组织成员在丹阳市区、延陵镇、司徒镇及周边地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百姓,危及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被告人王某平明知是黑社会性组织仍参与,仍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丹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并参与该组织所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丹阳法院
责任编辑:zjfy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