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伪造证据被识破 罚款2万得教训
  • 发布时间:2020-04-02 15:59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系同村人,方某某在公司里负责公关、吸取投资的业务,需要大量的资金。原告黄某某系早期办厂的实业人,与方某某保持了多年的资金往来。后因方某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原告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之诉。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大量的银行流水,以此证明资金的往来及归还情况。开庭审理时,被告方某某对原告黄某某的一笔60万元的现金转账不予认可,并提供了被告转账日前后半个月的银行流水记录,强调没有收到该笔转账,对案件的事实查清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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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判人员当庭释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之后,被告方某某拒不认可该笔转账。审判人员庭后到银行调取了方某某的银行流水,发现方某某向法庭提交的银行流水系其在原有的银行流水上删减内容信息后伪造所得,原告黄某某转账当天被告即收取了上述60万元的现金转款。据此,法庭传唤被告方某某就此作出说明,被告当场认错并具结悔过,希望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最终依法作出了对方某某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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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负有如实举证、如实陈述的义务,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不但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因此,法院应引导当事人正确适用民诉法,打击虚假诉讼和虚假陈述,维护诉讼诚信。

来源:丹阳法院

责任编辑:zjf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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