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本案双倍工资补偿能否支持
近年来,丹阳法院不断强化司法宣传和调研工作,干警们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撰写相关文章。以下是我院审委会委员、审管办主任徐文元,法官熊英同志撰写的案例研究文章《本案双倍工资补偿能否支持》,刊发于2020年12月8日的《江苏法制报》A07法学研究版。
案情:
2018年3月12日,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管理,月工资5000元。期间,某公司曾要求戎某组织全体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戎某利用本人主持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便利,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2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19年4月29日,戎某以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二倍工资差额50000元。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戎某的主张,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被称为二倍工资罚则。
近年来,用人单位人事负责人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案件时有发生。与普通劳动者不同,人事负责人的角色较为特殊,兼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表双重身份。人事负责人的职责之一就是代表用人单位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导致利益受损。人事负责人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其亦应对自己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负责。若劳动者利用人事管理职权逃避签约责任,又在离职时主张二倍工资赔偿,则是一种试图从自己过错中获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劳动者本身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其在不履行相应职责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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