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丹阳法院行政庭送出“秉持公正司法严明、为民为公保驾护航”的锦旗,感谢行政庭在涉其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公正高效化解矛盾,保障其合法权益。
2021年,丹阳法院受理了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诉丹阳市某装潢材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樱花卫厨公司成立于1994年,系一家专业从事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厨卫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第1209675号商标、第8574244号(指定颜色)商标、第8574242 号商标、第 8574249 号商标均系其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洗手盆(卫生间用)等。上述商标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经被大众熟知,并多次被评为“苏州市知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其中,原告第1209675号商标被认定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樱花卫厨公司认为,被告某装潢材料批发部销售与原告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经产生市场混淆,对原告的品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遂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水槽上标有左边为花朵图案,右边上部分为“樱花”字样,下部分为“YINGHUA”字样,与涉案第1209675号、第8574244号、 第8574242 号注册商标相比,文字部分相同,花朵整体形状相似,两者从图案、呼叫、文字含义来看,在整体效果上区别不大,构成近似;其中“樱花”文字也与第8574249号商标相同,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且上述标识的使用,并未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应认定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某装潢材料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000元。
(来源:丹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