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郝某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经调查发现该车却挂靠在另一被执行人上海某贸易公司名下,如何让申请执行人兑现胜诉权益?
近日,丹阳法院执行局法官通过发出限制驾驶令一招执结案件,让本以为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得到了解决,了却了申请执行人一桩心头大事。
2019年12月6日,郝某驾驶登记在上海某贸易公司名下的重型厢式货车在丹阳市区某路段内行驶时,因后车门没有关闭,致装卸人员李某摔倒受伤。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判决,郝某、上海某贸易公司应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8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阶段的调查中发现郝某购买的车辆挂靠在该贸易公司名下,全家六口人仅靠该车运营谋生,且该车通过按揭方式购买,车辆贷款尚未还清,除此之外查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于是,执行法官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另一被执行人上海某贸易公司,发现该公司名下有数辆汽车,均系其他实际车主挂靠,本院依法进行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宜处置,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面临着终本的困境。
2023年4月,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上海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马某。马某名下关联数家公司,这些公司的住所地在昆山、上海。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赶赴昆山,认真研判案情,分析马某从事汽车销售工作,临近五一需频繁出行洽谈业务,遂找到马某并当场作出限制驾驶令,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马某一听慌了神,称道:临近五一,正是业务量激增的时候,这时候有了限驾令我还怎么出去谈生意?法官可否通融一下?执行法官表示:限驾令已经出具,除非履行完毕或者提供担保,否则不予解除。迫于法律的威严,马某只得筹款履行了赔偿义务。最终,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随着执行力度的进一步加大,限制驾驶令的出具越来越有必要。通过发布“限驾令”,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出行空间,让被执行人寸步难行。下一步,丹阳法院执行局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创新执行手段,切实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来源:丹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