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看】居住权所有权“打架”,法官一招化解
  • 发布时间:2023-05-18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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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胡某系原告郦某的前儿媳,郦某的儿子与胡某于2021年10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胡某在未购置房屋前,对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被拆迁的房屋原登记在胡某前夫名下,现该房屋已由郦某领取房产证,郦某因经济状况困难,打算出卖该房屋,但胡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不愿搬离,原告遂诉至丹阳法院要求胡某立即搬离。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联系并进行调解。原告认为自己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利处置房屋,不受其他任何人的限制。被告认为自己享有居住权,原告无权将自己从案涉房屋赶走。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从居住权着手,详细解释了居住权的规定、物权属性、设立方式以及保护方式等内容,说明居住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在房屋不过户的情况下,对该房屋合法占有、使用,最终得到了原告的理解。在双方情绪得以缓解后,承办法官随即转换思路,询问能否由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被告搬离房屋,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5万元,被告在一个月内搬离房屋。至此,这件涉居住权案件终于调解成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进行专属的、排他的利用。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提高房屋的利用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

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行使可能与房屋所有权间存在冲突,产生纠纷,一旦居住权受到侵犯,居住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一是居住权合同违约时的救济。签订居住权合同后,房屋所有权人反悔不配合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手续或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办,拟设的居住权人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起诉要求房屋所有权人配合限期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居住权侵权时的救济。房屋所有权人在未经居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租给第三人,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擅自装修或者从事其他妨碍居住权的行为,居住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三是因政府行为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救济。因为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原因,导致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被征收,居住权人可要求在拆迁对价范围内考虑居住权人的居住需求,也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居住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居民个人在承租住宅、购买房屋,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也应当查询房屋是否已登记了居住权,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丹阳法院


责任编辑:镇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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