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看】适用先行判决 让当事人权益不再等待
  • 发布时间:2023-10-24 16:13

近日,丹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主动适用先行判决,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尽早实现。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汽车灯具产品,双方签订了价格协议,A公司根据B公司的采购订单向其发货。截至2022年12月2日,B公司尚欠A公司已开票部分的价款为1000余万元,已向B公司发货但尚未开票部分的价款约86万元。被告B公司辩称,对原告A公司诉请中已经开票没有付款的部分没有异议,但已经发货尚未开票的部分尚不具备付款条件,认为A公司向其提供的某项目灯具存在质量问题,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承担供货质量损失450余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A公司主张的货款中被告B公司对于已开票未付款部分的金额1000余万元没有异议,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B公司一般在收到A公司开具的发票后60日内付款,该部分的价款已届付款期限,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考虑到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450余万元,但B公司应支付的货款已经远超其反诉主张,就差额部分B公司应当及时向A公司支付。故一审法院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价款57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对案件事实相对复杂,有一定审理难度,容易造成审理期限延长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主动适用上述规定,就已经查明部分事实先行判决,事实不清部分继续查明后再行判决。如此及时回应各方诉求,提高了审判质效,使各方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同时也防止双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出现应支付价款一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并就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提出反诉的这一情况,处理起来本就复杂棘手,且法院对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等专业性内容的认定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部分更难以确认。本案中,B公司对已经开票尚未付款的部分不持异议,故可在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先行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扣除其反诉请求金额的差额部分,使A公司的损失先行得到补偿,产品质量问题待司法鉴定出具结论后,再行判决。

在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积极探索适用先行判决,通过裁判方式的改革,促进企业快速回笼资金,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丹阳法院)

责任编辑:zjf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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