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 通过诉前调解协助工会收取工会费
《工会法》规定,成立工会的单位应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其中40%应该上缴上级工会组织。但因种种原因,许多企业长期不按规定提取工会经费,应当缴给上级工会组织的费用也少缴或者不缴,给工会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最终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虽然按规定工会可以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向企业追讨工会费用,但考虑到工会与企业的关系,京口区工会与京口法院沟通后,决定通过诉前调解形式向企业收取工会费用。京口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与区工会先后到八家重点企业,一方面核实工会费用的提取和缴纳情况,另一方面向企业宣讲法律,促使企业主动向上级工会缴纳工会费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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