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法院妥善调处一起夫妻离婚案件
近日,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句容法院妥善调处一起夫妻离婚案件。
1996年,原告杨某(男)与被告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个女儿。两人结婚初期感情尚好,然好景不长,从2009年起双方开始分居,杨某称婚后夫妻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性格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无法生活在一起。2014年3月,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杨某念及女儿尚小遂撤回起诉。同年11月,杨某以夫妻关系未改善为由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也尚可,而且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遂作出不准离婚判决。2015年8月,杨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结合认定的事实以及双方的态度认为双方应当多从子女的利益考虑,增强家庭责任感,加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再次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2016年初,杨某第四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调查了解,承办法官在综合各项情况后认为杨某与甘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判决离婚。考虑到被告甘某仍有心结未解,承办法官于是做起甘某的工作。法官多次与甘某沟通,询问甘某意见,于法于情于理给甘某做了耐心的工作。最终在法官的开导下,甘某表示自己一直认为这段感情可以继续,想不到杨某这三年一直在折腾离婚,自己心已凉,再坚持也没有什么意义了。只要女儿给我抚养,我什么都不要。说完,甘某流下了绝望的泪水。
看到双方就离婚的意见基本达成了一致,在征求双方同意后,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归甘某抚养,杨某给付女儿上学费用5.5万元。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杨某当庭给付了抚养费,两人最终和平分手。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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