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法院受理一起因家暴引起的伤害未成年人案件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却有例外。身遭家暴,本是家暴受虐者,却施暴于自己年仅一周的幼女。近日,开发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案件的发破案经过是:2016年5月某天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为发泄丈夫张某某曾经对其殴打的不满情绪,多次用牙咬自己的年仅一周的女儿的大腿内外侧、正面以及膝盖、胳膊、腹部,用手打其女儿的双腿、膝盖等部位,致其女儿身体上述部位受伤。2016年6月某日,在镇江新区医院儿科诊室内,接诊医生王某给一位幼儿接诊时,因考虑到病患情况糟糕,建议其家人至市区康复医院或江滨医院就诊。该幼儿当天转入市江滨医院就诊并因病情严重住院接受治疗。经医院医生询问患儿伤情以及受伤原因,患儿母亲即被告人张某说是烫伤,由于伤口伤情明显与病患家人陈述不服,医院院方觉得可疑,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本案转入正常侦查程序。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中,被告人张某这样供认:“因我的老公多次打我,对我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上的打击,失去理智。当时自己是因为家庭琐事,又想到之前老公打我的事,以及之前老公对我不好的一些事,想想想着我就一直咬孩子,……后我又断断续续咬过她几次,后来她发烧了,我就到孩子到儿科就诊,医生问我女儿的伤情并问我是不是烫伤的,我就回他说是烫伤的,其实都是我咬的,……”。
被告人张某的老公张某某是这样说的“我们一开始关系还比较好,后来就经常吵架,我也会动手打她,我一般都是打她嘴巴子,踢她的肚子和腿,下手也是蛮狠的,又一次打得比较重,带她到医院去检查过,是轻微脑震荡……有段时间我经常打她,一年下来会有十几次的样子,但是从2014年我们关系缓和后就没有了”。
身遭家暴,尤应怜人。本案的被告人多次遭家暴,身心受害,本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却因为自己受虐时始终隐忍,反成施暴者,施暴于年仅一岁的幼女,又一次无声的伤害,却又一个难言不言的受害者。
公诉机关指控: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的女儿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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