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建立诉前鉴定流程管理制度落实司法便民工作
近日,润州区法院制定出台《诉前鉴定流程管理规定(试行)》,从四个方面对诉前鉴定流程进行全面规范,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向集约化、便民化发展。
明确诉前鉴定范围。《规定》强调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对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提出的涉及印文真伪、伤残等级、产品质量、医患纠纷、工程造价等司法鉴定请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准许。
完善诉前鉴定启动程序。加强诉前引导,由诉前调解法官向当事人发放诉前鉴定介绍卡,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组及时与司法鉴定科联系沟通,指导当事人提出鉴定、评估申请。另外,启动诉前鉴定程序时,承办法官还须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诉前鉴定通知书》,告知其到庭质证,选择鉴定机构及未按规定时间到庭质证、选择鉴定机构的后果等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事项。
抓好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工作的衔接。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由司法鉴定人员向当事人讲解有关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分析可能得出的鉴定结论与案件结果的关系,协助诉前调解法官促成当事人就责任确定及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对调解不成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则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做好诉前鉴定与诉讼程序的对接。对诉前鉴定采取与诉中鉴定同样严格的标准,确保通过诉前鉴定程序获得的鉴定结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避免重复鉴定产生的不良影响。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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