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少年庭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
  • 发布时间:2013-01-23 00:00

 

    “你一定要深刻悔罪、认真反思,在里面好好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知道了,这次的事情对我来说是深刻的教训,我不会再犯了。”这是庭审结束后,未成年人小祥与其“代理爸爸”秦镜之间的一段对话。

    志愿者担任“代理家长”

    1月18日,润州法院少年庭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诈骗案件中首次引入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镇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干部秦镜成为这项制度推行后的第一位“代理家长”。2012年7、8月间,跟随广东老乡到镇江、南通等地流窜作案的小祥,采用“碰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三次,骗得人民币共计42000元。

    经调查,小祥的父母在广东老家,二人均系农民,因路途遥远,均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保障小祥的诉讼权利,少年庭为其选择了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未保委干部秦镜,担任其“合适成年人”,在诉讼中充当“代理爸爸”。有着丰富法律知识和心理辅导经验的秦镜,在庭前对小祥多次进行恳切谈话,使小祥逐渐消除了焦虑和抵触情绪,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小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根据案情需要选聘“家长”

    “代理家长”在法院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讯问或开庭前,可以与涉案未成年人当面交流,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查阅法院卷宗,全程参与和监督法院审理活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疏导,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形,法院根据案情需要,从学校老师、“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干部或离退休干部等了解青少年心理特点的人员中选聘。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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