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事先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去年年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此下发过会议讨论纪要,矛头直指虚假诉讼。日前,在一起借款纠纷中,润州法院基于严密的识别机制,牢靠的事前防范网,识别该起虚假诉讼,维护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今年1月,湖北人李某委托律师来法院起诉田某,要求田某归还借款250万元。庭审中,田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仅完全认可,且对李某所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亦予认可,此事引起了承办法官沈正涛的怀疑。
于是,法官在法院内网上查询了田某的诉讼记录,发现田某有多起作为被告的案件,其中有一起田某作为原告的案件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原来,田某原系镇江某酒吧实际负责人,去年5月因聚众斗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就酒吧的股权转让问题,田某作为原告起诉另一合伙人姚某,去年年底,法院判决姚某给付田某股权款300多万元。
目前,田某仍处于监狱服刑中,作为多起民事案件的被告,其偿债能力显然较低。综合李某一案庭审中的疑点,250万元的欠款,极有可能为在案件执行中排斥其它债权人的利益,而由李某、田某共同炮制的虚假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你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向法庭陈述借款的经过,并向法院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法官向李某发出书面通知,但李某未在法院规定的限期内到庭,而是于5月10日向法院邮寄了撤诉申请。最终法院裁定准予李某的撤诉。
对于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润州法院也出台了相关措施,并确定一批重点典型案件,比如民间借贷、离婚案件中一方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拆迁区划范围内的分家析产等,可以说是虚假诉讼的高危类型,需要法官的高度关注。审理中,注意查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亲友等特殊关系,当事人在面对询问时的神情神态,一旦发现蛛丝马迹,立即展开深入调查,严防当事人恶意利用虚假诉讼,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当事人涉及伪造证据,行为严重违反刑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