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五项措施探索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
  • 发布时间:2013-05-20 00:00

 

    刑事和解是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的体现,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润州法院针对刑事和解程序提出五项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在刑事案件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更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精心选择符合条件的案件。依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主要从民间纠纷引起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两种最为常见案件中,选择当事人间有切实和解可能性的案件,同时审理前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确保和解效果。

    利用各方合力强化和解。通过双方当事人所在社区、邻居、亲朋好友等,加强和解力度。如在一起社区干部被伤害的案件中,通过上级部门及其社区干部,充分做好说服工作。

    充分拟定各种文本材料。在案件审理前事先做好功课,拟定和解协议书样式以及所需的各种文本,在格式上注重法律条文、程序设置和当事人陈述,强调和解的合法性、正当性、自愿性。

    注重审查固定和解情节。在庭审中,对和解材料应作为证据当庭质证后采信,特别注重审查当事人和解属于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情节,确保和解情节认定的规范性。

    在突出判决表述具体化。在制作判决书时,将和解内容引入判决事实和证据,将和解作为应当从轻的情节优于可以从轻的情节。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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