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交通事故受害人送锦旗表谢意
  • 发布时间:2014-01-21 00:00

 

    近日,润州法院成功调解解决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6月3日18时5分许,原告某混凝土公司驾驶员余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官塘桥路段施工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通事故理赔中心附近,追尾撞上第三人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李某年满23周岁,婚期已定,因为该起交通事故腿部功能可能严重丧失,尚在359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原告某混凝土公司持一百多万的医疗费垫付票据,起诉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理赔51万元。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法条,认为本案受害人治疗尚未终结,伤情较重,今后还涉及到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根据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者行使释明权,告知第三者可以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由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直接支付保险金。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向第三人直接支付保险金50万元,现赔偿款已经全部到位,较好地维护了受害者李某的合法权益。

    1月15日上午,李某的父亲,专程将一面“秉公执法、公正廉明”的锦旗送到民四庭,对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润州法院工作人员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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