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润州法院新收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据了解,这类新型案件,立案案号由“商特字”组成,在民二庭近几年内首次受理。案件由民二庭副庭长刘艳飞承办,从收到到审结只用了一天时间,堪称神速。
被申请人薛某于2013年6月份与申请人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同月,申请人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分两笔向被申请人发放借款400万元、300万元,共计700万元,借款年利率均为9.6%(如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约定结算方式为每季21日结息,被申请人薛某用其所有的位于镇江市长江路的11套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上述700万元借款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多次催要未困,故诉至我院,请求行使抵押权,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镇江市长江路的11套房屋以及对应国有土地以偿还所欠7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民二庭立案受理后,庭长分配由经验丰富的刘艳飞承办,刘艳飞针对案件的特殊性,立即打电话给被申请人薛某,薛某当即到本院来应诉,并放弃了答辩期,刘艳飞下午即组织双方公开进行了听证。
经过45分钟的听证审理,承办法官理清了案件事实,在双方对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裁定准予抵押权人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对被申请人薛某的用于抵押的11套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分别在各自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用于优先清偿申请人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享有的下列债权:1、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2、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据实计算,包括本案案件受理费等。
来源:镇江市润州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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