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润州执行局在一起突发事件中,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获得了申请执行人家属的理解,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镇江某机构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汤某在2012年2月27日的一次事故中脑部受伤,现处于昏迷状态已达三年之久。事后,汤某在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妻照护,由于家境困难,汤某的女儿汤某某只得打零工来维持汤某的治疗费用。因治疗费用高昂,汤某的家属多次至被执行人处索要执行款,但由于经济危机,被执行人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实在无力支付执行款,而法院在执行期间也曾一度终止执行。
世事难料,9月17日晚申请执行人汤某因病去世,汤某的家属受情绪影响冲动地要将汤某的遗体从医院殡仪馆运至被执行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家中,医院几经劝解未果,无奈之下拨打110报警电话,110迅速出警,并将被执行人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及其公司股东谢某、李某某一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翌日,经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系民事纠纷,公安机关迅速将此案移交至润州法院执行局处理。该院执行局承办人邱新兵在与公安机关交接过程中,高度敏锐地认识到此案可能引发信访矛盾,遂立即向执行局局长汇报,局长指示立即启动执行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向中院汇报该案情况。
9月18日,执行局局长及承办人邱新兵,从上午9点至下午5点,期间不厌其烦地做申请执行人汤某家属以及被执行人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及其股东谢某、李某某的思想工作,从法理到情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偿还案款,并且在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借款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汤某的家属用于丧葬费用,此举赢了汤某家属的理解和信任;另外,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股东谢某、李某某愿意用个人名下所有财产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一起突发执行事件得以妥善解决。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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