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汪某猥亵儿童一案和被告人王某强奸一案中,两名受害的女童时年9岁,均为润州辖区小学学生。短期连续两起恶性案件的发生需引起高度重视,为此,该院向区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并进行座谈。
建议书从案件的法律层面分析原因,均系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监护人监护责任的部分缺失,但为坚决杜绝此类侵害未成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发生,从更进一步完善、改进教育管理制度方面,两起案件仍反映出相关教育机构在对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有针对性的人身安全教育、重视与监护人就未成年学生上放学交接、对遇重大变故未成年学生的心理抚慰教育等方面仍存有一定问题。结合两起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法院提出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教育,以论理谈法并结合案例等受教育对象能接受的方法进行全员教育,并可以开设专课、发放专门教育材料等形式有效落实,也使教育机构安全教育实施和该方面职责履行情况有据可查。
2、结合教育机构知晓或应当知晓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基本情况,针对未成年学生不同年龄、性别、家庭教育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教育和督促,特别是对低年级学生、认知能力较弱的学生、女学生、外来镇务工家庭学生、长期无家长接送学生等,并将教育督促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3、建立行之有效的未成年学生上放学与监护人交接制度,规范上放学秩序。特别是放学时未有监护人或监护人迟到情况下,教育机构应安排学生临时的等待场所和专门负责老师,直至安全交接学生于监护人,尽可能避免因教育机构上放学过程造成的未成年学生脱管。
4、对于已受侵害或遇重大变故的未成年学生,应联合专门心理治疗机构和监护人等加强心理疏导,防止二次伤害,尽快让其走出恶性事件心理阴影,使其身心健康成长。
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束乾春及该局法律顾问,两所涉案学校校长参加了座谈。束局长对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表示会逐条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反馈。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