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镇江市和上级法院关于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和指导意见,今天下午,我院召开党组会,研究制定《关于依法防控疫情全力支持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并对当前疫情防控与审判执工作进行部署。
会议中,党组书记、院长张传军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二是要落实细化措施,严防死守,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三是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四是要进一步抓好执法办案,确保审判执行工作与疫情防控工作齐头并进。疫情防控期间,员额法官要抓紧办理在手案件,研究应对疫情结束后的案件处理方案,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审判工作的影响,要及早制定预案;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宣传防疫期间的典型事迹,做好协助区政府开展社区防控工作,加大对联防联控同志的关心关怀。
附《关于依法防控疫情全力支持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镇江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支持企业战疫情渡难关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各类纠纷,努力降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切实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特制定如下十五条措施。
一、切实增强依法保障服务润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
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要求,在区委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正确指导下,切实提高思想站位,从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提高司法服务能力和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帮助企业应对疫情,渡过难关,保障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为润州疫情防控工作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着力加强涉疫情纠纷研判和对企业的法律服务
各业务庭室应积极开展应对疫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研究,加强分析研判,高度关注受疫情影响的生产加工企业、商品零售服务、房屋租赁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强化风险评估,积极为企业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保障。结合相关案件的审理,及时解读相关司法政策,帮助涉案企业减少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影响,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与企业及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沟通,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利用专业化诉调对接平台,促进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三、大力支持政府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落地见效
依法审理涉及行政机关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疫。积极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优惠扶持政策,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相关涉企案件时,着力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依法作出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四、全力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
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假借防疫为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成本。
五、努力确保涉企诉讼事项实现网上及时办理
在疫情结束之前,积极引导企业通过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中心,或者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办理立案申请、信息查询、卷宗查阅等诉讼服务。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交立案申请材料:
1.线下邮寄。当事人可以将申请立案相关材料邮寄至法院立案庭。
2.在线立案。当事人可以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法院旗舰店”和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申请等相关诉讼事务。
3.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可提供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诉讼服务工作。
六、依法保障困难企业诉讼程序利益
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权利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起诉、举证、答辩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七、切实降低困难企业诉讼成本
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支持力度。放宽企业申请诉讼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条件和方式,适当降低担保数额、采取保函担保和不动产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
八、妥善处理涉企业各类融资纠纷
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优惠金融服务等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九、审慎处理劳动争议全力维护企业用工稳定
加大对有关法律、政策的宣讲力度,着力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企业工会,发挥裁审衔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合理方式稳定劳动关系。
十、妥善化解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民商事纠纷
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受疫情影响的买卖、租赁、加工承揽、建设工程、餐饮、运输、旅游等合同纠纷案件,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依法公正、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分担损失,共渡难关。
十一、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企业的保护及挽救功能
坚持“差异化”原则审查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申请。对涉及防疫物资保障以及原本效益好、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属于生产疫情防控的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
十二、审慎适用针对民营企业的保全措施
加大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灵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则上不冻结涉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一般采取灵活查封措施;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保全措施。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法定情形的依法及时解除,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三、暂缓适用受疫情影响生产困难企业的执行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而出现的不能履行义务的案件,积极做好申请执行人的解释说服工作,对被执行人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灵活运用执行方式善意执行。对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不采取查封措施。慎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全力保障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被执行企业满负荷投入生产。为恢复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恢复信用等申请的,依法及时审查处理。
十四、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多元解纷机制作用
在办理涉及政府扶持政策的降低(缓交)社保费用、延期交纳企业税费、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完善信用修复等民事案件及相关行政案件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引导当事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协调解决,妥善裁判,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十五、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宣传引导工作
充分利用法院“两微一端”、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网等司法公开平台,结合案件审判工作,大力宣传涉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文件的,严格遵照执行。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