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凌晨6时,润州法院发起凌晨集中执行行动,执行干警集体出动,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8日,被执行人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前方驾驶自行车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胳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在这起“追尾”事故中,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法院判令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多元。
一传促和解
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相应义务,王某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循着王某某提供的线索,执行员殷清波迅速找到李某,并将其拘传到法院问话。在这次谈话中,执行员本着休纷止争的原则, 选择以调解方式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每月还款的和解协议。但李某仅仅履行10个月后就不再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本案恢复执行。
二传释法理
恢复执行后,李某被法院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无法购买飞机票,李某与女朋友约定好的旅行就此泡汤。后经法院传唤,深感出行不便、生活受到极大影响的李某“主动”来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和谈。和谈中,李某坚持认为这次交通事故只是一次偶然的意外,甚至认为如果当时一走了之就不会引发后续的纠纷。
为纠正李某错误的认识, 防止类似的问题在其身上再次发生,殷清波当即对李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向其说明肇事逃逸涉嫌犯罪的严重后果。在执行员的明晰法理下,李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再支付3万元一次性了结本案。但这一方案并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因双方无法当场谈拢,执行员同意李某回去考虑,并与申请执行人直接沟通协调。
三传终执结
半个月后,殷清波再次联系到李某,李某却找借口声称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并一口咬定只能支付3万元。执行员综合判断后认为被执行人既未积极沟通也不愿再提高赔偿价款,并不具有积极解决问题的诚意,故在本次集中行动再次将李某拘传到法院问话。
第三次来到法院的李某态度并未发生转变,坚称自己无力还款。但根据执行员所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李某在其亲属店里打工,每个月仅保留少量生活费,大部分工资由其亲属代为保管。对于明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李某,法院当场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为其戴上手铐。
眼见法院动了真格,李某慌了神,紧急联系亲属,送来现金。最终,在执行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李某将现金当场交付申请执行人,法院也当场向双方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解除了对李某银行卡的查封和限制高消费措施。至此,历时三年多的案件终于执结。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行为。
因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会受到法院包括拘留甚至判刑的制裁。另外,法院还有一个利器:对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该限制是无期限的。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前,被执行人都无法乘坐飞机、高铁。这个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往往能够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来源: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