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养狗不拴绳 撞人需赔偿
近日,润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谷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日前,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谷某需赔偿55255.21元给原告李某。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9日凌晨,原告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某小区送外卖途中,与被告谷某饲养的宠物犬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宠物犬的饲养人谷某因未对其宠物犬进行有效拴系,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受伤后即被送至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谷某赔偿前期医疗费、救护车费、辅助器具费、检测费等共计55285.21 元。
法院审理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谷某饲养的宠物犬(事发时未进行有效拴系)与原告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谷某应付事故全责,被告谷某却认为该事故是发生在小区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未对事故认定提起复核,亦未举证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故法院对交警部门所作案涉事故认定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情形下,可以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谷某应对案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李某主张被告谷某赔偿因案涉事故所受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李某所受损失,原告李某提交了病历、医疗费票据、支具费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其因本次事故前期发生的费用,法院依法审核后予以支持。原告李某还主张其妻子的核酸检测费用30元,因该费用并非原告李小兵本人产生,故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润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润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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