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背后的故事|为职工讨回“被否定”的工伤赔偿
  • 发布时间:2022-08-25 15:22

陈女士是句容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去年7月,她在上班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单位主管将其送至附近卫生院就医,经诊断,陈女士并无大碍。但到了晚上,陈女士发现,自己的肋骨疼痛,甚至起床都十分困难,于是家人将其送到了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后经检查,陈女士被诊断为肋骨骨折。

事后,陈女士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带着认定工伤决定书来到单位,索要工伤赔偿。但让陈女士没想到的是,单位不仅不认可此次工伤,还一举把人社部门告上了法庭。6月27日,用人公司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尽管这是一起行政案件,但案外人陈女士是此案的关键。接到诉讼请求后,承办法官孙国根立即与陈女士及用人单位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原委。

“我在单位摔倒的,怎么就不算工伤?”说起事情的经过,陈女士至今仍愤懑不平。

另一边,用人单位也振振有词,声称陈女士受伤后单位已经派人及时将其带到医院治疗,尽到了送医的责任,并以卫生院的诊断结果为依据,对陈女士是否在别处摔倒引起骨折抱有质疑。

双方各执一词,事情的来龙去脉还有待进一步考证。为此,孙国根认真仔细查看并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显示,陈女士在卫生院拍的片子只是初步检查,同一天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做的进一步检查诊断为肋骨骨折。

综合两次检查结果和检查时间间隔来看,陈女士的陈述确有其合理之处,而用人单位的质疑却没有相应的证据进行支撑,不免有避责之嫌。充分掌握案件情况后,孙国根开始分头调解,特别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的。”经过数次耐心地释法明理,用人单位最终认识到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意向陈女士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7月12日,孙国根前往句容工伤案件巡回审理点,组织三方诉前调解。经过沟通协调,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与陈女士达成一致意见,在句容市人社局签订了协议,当场向陈女士支付55000元作为赔偿,同时撤销诉讼。

从接到诉讼请求到诉前调解成功,仅仅半个月时间,陈女士就如愿以偿地拿到了工伤赔偿款,这与润州法院“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密不可分。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为更好地从源头上化解防范此类矛盾纠纷,今年3月,润州法院经过调研和大量可行性分析,在句容、扬中、丹阳人社部门分别设立了巡回审理点,一方面通过常态化开展诉前调解,以最短的时间、最高的质量、最优的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一方面通过开展巡回审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效应,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化解一批的良好效果,以此引导企业与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润州法院



责任编辑:镇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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