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 全面推行青年法官导师制
  • 发布时间:2012-04-24 00:00
 

    日前,针对青年法官司法能力不强、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这一突出问题,扬中市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实行青年法官导师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资深法官的带教、示范、传承作用,切实提高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加快人才培养步伐,着力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精选导师,创新“一对一”培养模式

    选聘从事审判工作时间五年以上、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为青年法官导师,采取“一对一”结对指导模式,对新进法院工作的预备法官、初任法官和选调法官等青年法官进行业务指导。人员搭配上,建立“以双向选择为主、组织指定为辅,部门内选择为主、部门外选择为辅”的模式,优先选择本部门的导师,在本部门导师人数不够或双方无法达成共同选择时,可以选择已退居二线的资深审判员为导师,确立导师与青年法官之间的“师”、“生”关系。

      言传身教,强化“手帮手”工作指导

    导师在日常工作中运用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以语言传授、行为示范等方法潜移默化地对其指导的青年法官的政治思想、审执业务、廉政建设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规定青年法官所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或执行疑难复杂、执行异议等需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须由导师担任审判长(执行长),导师通过参与合议庭研究案件、修改裁判文书、处置执行复杂现场、共同撰写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指导。双方定期进行交流,青年法官向导师递交办案列表、疑难问题列表,汇报近期办案和学习情况,导师提出整改方法和下阶段学习内容与要求,并检查督促落实,保证每周不少于三次对其所辅导的青年法官进行指导。

      捆绑考核,注重“奖加惩”提升能力

    注重在制度实施中对导师和青年法官进行双重考核,不断完善督促检查和评估激励机制。青年法官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或者获得院级以上单项奖励的,给予其导师适当的奖励;对因导师责任心不强或履职懈怠,导致青年法官因案件质效、工作作风等问题被通报批评、诫免谈话或处分的甚至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导师奖励,并及时更换导师,确保青年法官培育水平的不断提升。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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