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 亮剑执行保民生
  • 发布时间:2014-06-18 00:00

 

    为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盼、新需求,日前,扬中法院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据统计,活动开展一周以来,执行结案54件,查封车辆、房产等14次,司法拘留6人次,为当事人兑现执行案款超过200万元,有力地威慑了规避执行行为,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的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错时执行擒老赖

    导致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就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同时又采取藏匿等方式逃避执行。在此次集中执行活动中,扬中法院采取“错时”执行策略,充分利用凌晨、中午、周末等被执行人在家休息的时间上门执行,先后采用“零点行动”、“清晨出动”、“突击执行”等方式,彻底击垮了那些抱着“法官上班躲一躲,法官下班自在过”想法的被执行人,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并多次规避执行,此次集中执行,执行人员决定利用被执行人在家休息的时间主动出击。10日下班后,执行人员姚安和等人并没有立刻回家,而是来到被执行人张某的家中进行“蹲点”守候。6月的夜晚,热气逼人,在苦等三个小时,直到晚上近9点钟也不见被执行人张某身影时,执行人员无奈之下只好先离开。在回去的途中,执行人员并没有放弃,而是商量着明天一大早继续来“堵”人。第二天五点多,姚安和一行就已经赶到张某家,将正准备出门的张某堵了个正着。张某在看着=到执行人员“从天而降”时一下子慌了神,当即支付了一半案款,余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约于月底前付清。

    重拳出击见实效

    申请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几次去陶某家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在法院暂时执结未果后到处上访。执行法官高慧君并未放弃此案的执行,在多方打听下,得到了陶某在某商贸城做生意,每天一早会出来摆摊这一重要线索。11日清晨6点,执行法官带着法警来到了商贸城,将正在摆摊的陶某带回了法院。来到法院的陶某起初很不配合,抱着你奈我何的心态拒不履行义务,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沟通无效后,法院依法决定将其拘留,此时,被戴上手铐押进警车的陶某还是一副无所畏惧的模样,以为法院只是做做样子吓唬她而已。然而,在警车开往镇江拘留所的路上,陶某终于意识到法院是动真格的,急忙打电话通知家人将2万元案款送过来。

    “针对各种规避执行行为,要想尽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措施,一一严厉打击,把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该院执行局局长王彤表示。

    在打击“老赖”行动中,扬中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用活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威慑机制,极大压缩了老赖生存空间,依法执结了一批有影响的“骨头案”。

    强化宣传造声势

    “在这次集中执行活动中,要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要利用新闻媒体大造声势,发挥好舆论监督、教育和威慑的作用,靠舆论压力促执行。”这是分管院长杨佳龙在集中执行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为扎实推进集中执行活动的开展, 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配合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早在5月上旬,该院执行局就组织部分干警来到三茅镇丰裕社区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宣传活动。短短两小时,累积发放宣传材料5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30余人次。此外,该院还在东门显示屏上轮流播放涉民生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迫使执行老赖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充分展示法律的威慑力。

    活动开展以来,该院努力营造强大的社会和舆论声势,充分在微博、互联网开辟专栏,电视台跟踪报道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活动的宣传报道。同时,积极运用媒体,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11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截止目前,共收到群众关于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的举报20余次,并有多名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

    多方合力维民权

    扬中法院在集中执行中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尽可能多地争取各方的理解与协助,为全面完成集中执行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在新坝镇集中执行的第一天,执行局局长王彤专程走访了新坝镇人大主席张庆林、党委政法委员周中华等人,主动向他们汇报了此次集中执行活动的进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取得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而对一些社会影响面大、群众意见多的重点案件,法院还邀请人大、政协等部门的领导及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变法院执行“独角戏”为社会“大合唱”,依法执结了一批有影响的群体性案件。

    同时,该院还会同检察、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完善执行工作协作机制,实现对“老赖”征信信息的共享,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经济活动。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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